憲法保障罷免權 執政者應主動維護公民自由與安全

憲法賦予人民罷免權,憲法條文更明訂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是民主社會的重要機制,讓公民有權監督並撤換不適任的公職人員。然而,若罷免團體及志工在行使此權利時,卻面臨警察監視、公務人員不當查核、設攤遭拒等壓制行為,無疑是對民主制度的侵害。

罷免團體的行動屬於「公民罷免活動,非政黨政治活動」,其目的在於落實民主監督,而非為特定政黨服務。因此,執政者應具體宣示保障罷免權,並採取實際行動,包括:

  1. 確保人身安全:
    禁止公權力單位監視、騷擾或恐嚇罷免志工,並建立投訴與保護機制。
  2. 主動提供公共安全場所:
    主動允許罷免團體依法使用公共空間,避免不當阻撓。
  3. 杜絕行政干預:
    嚴懲假借查詢之名、行打壓之實的違法行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罷免權的行使應該在自由、公正、無恐懼的環境下進行。若執政者無法保障罷免團體的基本權利,甚至縱容不法打壓,便是違憲的行為,應受到全民監督與究責。唯有真正落實憲法精神,民主制度才能長久運作,讓人民的聲音被真正聽見。

參考憲法條文: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參考文章:

警察的職責

從選舉與罷免待遇差異看台灣的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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