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選舉與罷免待遇差異看台灣的人民做主

從選舉與罷免待遇差異看台灣的人民做主:制度公平,人人平等

台灣常被譽為亞洲民主的典範,但在選舉與罷免這兩項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上,制度卻呈現明顯的不平等。從候選人與被罷免者所享有的不同待遇,無不暴露出台灣民主運作中亟待調整的問題。本文將探討現行作法與未來改革方向,期望讓真正的「人民做主」不僅僅停留在口號上。

一、選舉:有薪資與助理費用保障民主運作

在選舉期間,候選人能夠藉由舉辦拜票、發送文宣等活動,向選民闡述政見。值得一提的是,當選人不僅在當選後享有國家發放的薪資和助理費用,其接受人民監督更是理所當然的責任。透過穩定的公費補助,候選人和當選人能夠更專注於施政與溝通,並接受選民的持續監督與質詢,這是民主運作的重要一環。

二、罷免:高門檻、重成本的現狀與改革呼聲

與選舉形成對比的是,參選僅需登記不需連署,罷免連署程序的啟動卻常常讓人民望而卻步,這就是限制人民的法律。民眾若想罷免一位公職人員,不僅要自行承擔費用,還得面臨恐嚇、警察干擾及個人資料外洩等風險。這樣的高門檻設計,使得罷免權在現行制度中形同虛設,遠遠無法與選舉享有的便利條件相比。

因此,應實施公費選舉與公費罷免制度。透過公費補助,讓每位民眾在行使選舉與罷免權利時,不會因經濟負擔而受到阻礙,真正落實憲法中「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的精神。

三、罷免登記:公部門應協助,降低個資外洩風險

現行罷免登記程序規定繁瑣,必須經過二階段連署才能正式列入被罷免名單;而選民在連署過程中,往往需要自行核對與簽署文件,還要承擔個資外洩的風險。為了保障選民權益,罷免登記應由公部門協助執行:選民應可自行前往指定公部門,工作人員依照造冊程序核對個資後,再由選民進行簽署,從而完成連署程序。這樣既能降低個資洩露的風險,又能減少因個人填寫操作繁瑣而導致的連署失效,讓罷免程序更為順暢、公正。

四、法律平等:選舉與罷免應無雙重標準

依憲法相關規定:

  •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然而,當候選人登記即可進入選舉公報成為候選人、當選就職後即享有國家補助與安全保障(被罷免者無賠償責任),而罷免卻因連署、費用、個資風險等問題受到重重限制,不僅制度上存在明顯的不平等,更令選民在行使民主權利時遭遇阻礙。尤其是不分區立法委員無罷免權的安排,更進一步削弱了民眾的監督機制,對台灣人民做主的理想形成挑戰。

五、讓民主權利真正平等落實

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理應確保選舉與罷免兩大權利在法律上與實際操作上得到平等保障。當選人領取有薪資及助理費用,接受人民監督是理所當然之事;而罷免權亦應享有同樣的公費補助與便捷連署程序。未來,透過實施公費選舉與公費罷免制度,應由公部門協助罷免登記,才能真正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讓台灣的民主運作不僅在形式上,而是在實質上達到「人民做主」的理想。

你認為目前的制度設計如何?是否應進一步修正,讓選舉與罷免之間的差異得到合理平衡?歡迎在下方原出處臉書留言,共同探討如何讓台灣民主更臻完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各界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現行及修法後之作法及改革建議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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