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應判定解散中國國民黨 違憲亂政不能再容忍

近期中國國民黨在立法院一再提出、強行通過明顯逾越憲法職權範圍的法案,甚至在遭大法官裁定違憲後,依舊不斷以立法手段衝撞憲政秩序。這種行為,不只是單一法案的違憲,而是持續性、系統性地破壞憲政體制,已經達到「違憲亂政」的目的。若任其繼續,台灣的民主法治將被蠶食殆盡。

大法官的職責與權力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 171 條更明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則明白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解釋憲法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包括「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這意味著,大法官不僅可以宣告違憲法案無效,更能依職權審理並判決一個政黨若違憲亂政,應予解散。

國民黨違憲行為屢見不鮮

以今年(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為例,憲法法庭已在 10 月 25 日作成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認定部分條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屬違憲行為( 判決來源

除此之外,國民黨與其盟友近期更推動《選罷法》、《憲訴法》、《財劃法》修正案,涉及罷免門檻操作、大法官違憲裁判門檻提高、中央財政資源分配失衡等,嚴重侵蝕民主監督與司法獨立。

這不是偶發事件,而是連續性的違憲立法攻勢,已構成對憲政體制的根本威脅。

大法官應有的道德勇氣

憲法法庭釋字第 371 號已指出,當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違憲事實清楚且反覆發生,大法官不能僅被動等待當事人聲請,更應依職權主動召開憲法法庭,不只判定相關違憲法案無效,更要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審理並判決中國國民黨因持續違憲亂政而予以解散。

為何必須解散違憲政黨?

政黨是民主運作的基本單位,但當一個政黨成為摧毀憲政秩序的主要力量時,它已經背離民主原則與憲法保障。解散違憲政黨,不是打壓政敵,而是保護憲法、守護民主的最後防線。

今天若對國民黨的違憲行為視而不見,明天就可能面對更多無視憲法的政黨與政治人物。大法官的責任,是確保台灣憲政體制不被破壞。

法律正義必須實現

我們呼籲司法院大法官:請展現最大的道德勇氣,依憲法與職權,主動召開憲法法庭,將中國國民黨判定為違憲並依法解散。唯有如此,才能讓法律正義真正落地,讓憲政秩序與民主制度得以長久保存。

(原圖出處:憲法法庭官網)

參考憲法條文:
大法官職權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下列四項職權:
一、解釋憲法。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訴訟法進一步將憲法所定之「解釋憲法」職權具體化。

大法官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法庭釋字第371號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七十八條又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則明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

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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